《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如下义务:
1、 履行告知义务。
2、 履行制止义务。
3、 履行报告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地位,是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而不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面负责。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三项义务:
1、 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2、 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3、 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出台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该办法明确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规定了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并指出其他未明确的成本费用项目应当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第七条,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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